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貴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貴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貴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陳貴新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陳貴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6日│103年12月3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南投地檢104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87號│偵字第9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9號│104年度訴字第117│││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30日│104年6月30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9號│104年度訴字第117│││決│││號│││├────┼─────────┼─────────┼─────────┤││判決確定│104年2月25日│104年7月17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05號(104年│字第2011號││││執緝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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