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徐歷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徐歷慶(下稱聲請人)因犯強盜等案件,有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經本院先後判刑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請求依法裁定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之,受刑人尚無逕行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之權限,倘受刑人認其所犯數罪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該管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之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