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675號上訴人即被告 畢鑑永 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畢鑑永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魏瑞紅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