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