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木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3133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曾木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叁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證據部分補充「扣案之玻璃管1支(警卷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被告曾木村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木村為國中畢業、無業之71歲高齡男子,曾因施用毒品犯行接受觀察勒戒及徒刑易服社會勞動,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此次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主要戕害自身健康,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自述因其兒子過世,心裡難過才施用毒品,且還要照顧孫子等語,及其最近1次於97年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97年11月5日以97年度中簡字第343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與本案100年8月施用,確實距離相當期間,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尚屬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32公克),為本件查獲且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00900050號鑑定書附於偵卷第55頁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管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3133號被告曾木村男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91號10樓之7居臺中市○區○○街24巷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木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嗣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9年8月16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8月30日下午2、3時許,在臺中市○區○○街24巷6號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9月2日晚間7時20分許,在上開居處,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0141公克、驗餘數量0.0132公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木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所採之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並有犯罪事實欄扣案毒品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0141公克、驗餘數量0.0132公克),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檢察官李翠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于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