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92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24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1,654元及如附表編號1、2、3、7
、8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157元及如附表編號4、5、6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其中62%由被告連帶負擔,餘38%由
被告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訴外人丙○○自民國89年至93年間起,邀同被告為
連帶保證人,先後簽立借據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就學貸款」共8筆,共計借款新臺幣(下同)378,458元,並
約定應於被告各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
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
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其中第第7、8筆借款約定於額度800,000元內,由借款人
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期動用,其借款
本金係按借款人簽訂借據後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
用之合計金額計算。借款利率第1至4筆均依臺灣銀行基本放款
利率加碼0.5%機動計算,第5至8筆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4%計算,如未依約清償,
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中,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逾期在6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查訴外人丙○○於93年
6月畢業,依約前開8筆借款應依上述約定攤還本息,惟訴外人
丙○○竟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
金307,811元,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
被告丁○○則以:此乃女兒丙○○之就學貸款,不爭執原告所
主張之事實,己現以計程車業為生,妻子戊○○無工作云云。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就學貸款申
請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亦為被告所自
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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