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盧朝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政明曾榮貴 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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