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71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謝青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⑷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