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聯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罡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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