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334號聲請人 彭宜展 相對人 孔令鶴
李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孔德和 之債權人,而相對人孔令鶴、 李有為 孔德和之繼承人,孔德和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孔德和第一順位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本票影本、戶籍謄本(除戶全部)、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被繼承人孔德和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前已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孔德和之遺產清冊,經本院於106年9月28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8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有本院調取106年度司繼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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