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85號再抗告人 黃志雄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1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黃志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李錦樑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