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秀緞 被上訴人即原告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於原審之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2年12月13日始提起上訴,顯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莊嘉蕙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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