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維義 上訴人與 賴志強 因101年訴字第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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