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4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邱塗金
林茹海 被上訴人 長尾裕美
林守直島 田玉枝 即 林玉枝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坤德 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3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8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