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638號
聲請人 陳倖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同法第77條之20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6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繳納聲請費以及補正上開資料,該通知於同年6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且聲請調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不明,致本院無從開啟調解程序,亦無從通知相對人到場調解,堪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葉栗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