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被告 陳彬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智簡字第7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5年度智簡字第79號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經本院簡易判決終結,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可稽,則原告遲至同年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為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