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397號聲明人 王子綾
王鼎棋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健仲
陳小鶴 聲明人 陳杉城
陳素珍 上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福霖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號),於101年10月29日死亡,聲明人王子綾、王鼎棋、陳杉城、陳素珍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兄弟姐妹,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 云云
三、經查,聲明人王子綾、王鼎棋、陳杉城、陳素珍分別為被繼承人陳福霖之孫子女、兄弟姐妹,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存第1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長子 陳聯輝 並未拋棄繼承,並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繼字第2532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既如上述,聲明人王子綾、王鼎棋、陳杉城、陳素珍尚無繼承被繼承人陳聯輝遺產之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從而,本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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