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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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31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謝宗儒 債務人 張惠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三百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一千元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一千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