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睿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96
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榮睿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以下,應更正為:持該附表所示支票3紙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全仔 」之成年男子票貼週轉,於96年11月6日前某日,同時向「全仔」取得款項新臺幣(下同)10萬元、15萬元、15萬元,合計40萬元後,侵占入己花用。
㈡被告陳榮睿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及同法第17
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被告誣告犯罪後,於該案件裁判確定前,已於本案審判中自白犯罪,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係同時取得票貼款項40萬元後,同時侵占入己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在卷(詳本院審易卷第31頁),應僅論以一罪。檢察官認係犯數罪,容有誤會。被告所犯侵占罪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侵占告訴人 張峻榮 (原名 張福榮 )財物,造成告訴人損失;且明知上開支票並未遺失,竟謊報遺失,誣告犯罪,浪費司法資源,行為實有非議之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將侵占金額40萬元返還告訴人,有和解契約書(詳偵緝卷第71頁)可稽,及本件侵占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參酌前開犯罪情狀,各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罪所得即其侵占所取得之40萬元,因已返還告訴人,爰不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
1條第1項、第172條、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960號被告陳榮睿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上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榮睿前因 沅相沅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沅相沅公司)之負責人有資金週轉需求,經他人介紹而結識張峻榮。張峻榮於民國96年9月、10月間,在陳榮睿位在高雄市鼓山區龍文街住處樓下,陸續簽發交付附表支票3紙,委託陳榮睿向他人票貼借款,詎陳榮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上開機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持該附表所示支票3紙向綽號「全仔」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票貼週轉,取得款項新臺幣(下同)10萬元、15萬元、15萬元後侵占入己花用,復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於96年11月6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派出所報案附表編號3之支票遺失,並於96年11月21日,向臺灣票據交換所申報掛失止付,同時填具致警察局之遺失票據申報書,而以書面向警察局誣告未指定犯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嗣附表編號1、2支票由 林玉崑 、 蔣瑞泰 提示兌現,張峻榮未取得票貼款項; 陳柏輝 告知附表編號3支票票貼款項已交付予陳榮睿收執,始悉上情。
二、案經告訴人張峻榮告訴偵辦。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陳榮睿於本署偵查│被告陳榮睿矢口否認涉有侵占犯│││中之供述(本署97年12│行,辯稱:票貼款項都有交付告│││月19日偵查筆錄)。│訴人云云。││├──────────┼──────────────┤││被告陳榮睿於本署偵查│被告陳榮睿矢口否認涉有侵占犯│││中之供述(本署98年4│行,辯稱:附表編號3支票票貼│││月2日偵查筆錄)。│款項有交付告訴人,證人 范齊昌 ││││在場可作證云云。││├──────────┼──────────────┤││被告陳榮睿於本署偵查│被告陳榮睿矢口否認涉有侵占犯│││中之供述(本署98年4│行,辯稱:附表編號3支票票貼│││月23日偵查筆錄)。│款項有交付告訴人,證人范齊昌││││可能忘記云云。││├──────────┼──────────────┤││被告陳榮睿於本署偵查│被告坦承持該附表所示支票向綽│││中之供述(本署106年9│號「全仔」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分│││月15日偵查筆錄)。│別取得票貼款項10萬元、15萬元││││、15萬元後未交付告訴人張峻榮││││,佐證被告涉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侵占犯行。│├──┼──────────┼──────────────┤│㈡│⒈證人林玉崑於本署偵│證人林玉崑證述附表編號1支票│││查中之具結證述(本│係由 洪勝裕 交付後提示兌現等語│││署98年4月23日偵查│,佐證被告持附表編號1支票向│││筆錄)。│洪勝裕票貼取得現金之事實。│││⒉證人林玉崑之華南商││││業銀行大昌分行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6775號)開戶基本資││││料1份。││├──┼──────────┼──────────────┤│㈢│⒈證人蔣瑞泰於本署偵│⒈證人蔣瑞泰證稱將支票帳戶借│││查中之具結證述(本│給胞弟 蔣瑞山 使用之事實。│││署98年4月2日偵查筆│⒉證人蔣瑞山證稱將蔣瑞泰支票│││錄)。│帳戶借給 陳盈全 、 鐘啟聰 使用│││⒉?證人蔣瑞山(蔣瑞│之事實。│││泰胞弟)於本署偵查│⒊蔣瑞泰之左開銀行支票戶,於│││中之具結證述(本署│96年10月15日存入15萬元之事│││98年4月23日偵查筆│實。│││錄)。│⒋佐證被告持附表編號2支票向│││⒊蔣瑞泰之 兆豐 國際商│他人票貼取得現金之事實。│││業銀行仁武簡易型分││││分行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㈣│證人陳柏輝於本署偵查│證人陳柏輝證稱附表編號3支票│││中之具結證述(本署98│為其背書提示之事實。│││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㈤│證人范齊昌於本署偵查│證人范齊昌證稱並無看過被告陳│││中之具結證述(本署98│榮睿拿錢給告訴人等語,佐證被│││年4月23日)│告辯稱附表編號3票貼款項交付││││告訴人一情顯不可採之事實。│├──┼──────────┼──────────────┤│㈥│附表所示支票影本3紙│告訴人交付被告票貼之支票,佐│││。│證被告涉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侵占││││犯行。│├──┼──────────┼──────────────┤│㈦│沅相沅公司之高雄市第│附表編號1、2支票到期兌現給│││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130│付之事實。│││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易明細1份。││├──┼──────────┼──────────────┤│㈧│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⒈被告於96年11月向高雄市政府│││苓雅分局96年11月21│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派出所報│││日高市警苓分字第│案附表編號3之支票遺失之事│││0000000000號函1│實。│││紙。│⒉被告於96年11月21日,向臺灣│││⒉被告簽立之附表編號│票據交換所申報掛失止付附表│││3支票保管條1份。│編號3支票,同時填具致警察│││⒊遺失票據申報書、票│局之遺失票據申報書之事實。│││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各│⒊佐證被告涉有未指定犯人涉犯│││1份。│侵占遺失物罪嫌。│││││└──┴──────────┴──────────────┘
二、核被告陳榮睿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及同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被告所為誣告及3次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檢察官林志祐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號│付款銀行│簽發人│金額│├──┼──────┼──────┼────────┼───────┼───┤│1│96年10月14日│JAA0000000號│高雄市第三信用合│沅相沅實業有限│10萬元│││││作社│公司(張福榮)││├──┼──────┼──────┼────────┼───────┼───┤│2│96年10月15日│JAA0000000號│高雄市第三信用合│沅相沅實業有限│15萬元│││││作社│公司(張福榮)││├──┼──────┼──────┼────────┼───────┼───┤│3│96年11月25日│JAA0000000號│高雄市第三信用合│沅相沅實業有限│15萬元│││││作社│公司(張福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