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5號債權人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美鈴 、 蔡德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明是否有誤。
㈡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票號AG0000000支票所示金額之依
據。(債務人背書業經塗銷)㈢釋明一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一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㈣提出債務人蔡德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