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50號聲請人 陳昱騰 即森泳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宜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陳昱騰即森泳實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