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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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5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怡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85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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