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652號
原   告  林定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俊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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