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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