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76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虎簡字第228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9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忠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偽造之「 陳忠遠 」署押捌枚,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適用之法條
一、犯罪事實:陳忠孝於民國107年2月11日16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雲林縣○○鎮○○路與新興路522巷口,因其前有酒醉駕車案件遭通緝,為避免遭警查獲,竟基於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偽以其弟「陳忠遠」之名應訊,分別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處、酒精測定紀錄表之被測人欄處及雲林縣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存根之收受收據及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簽「陳忠遠」之署名共8枚,以偽示係「陳忠遠」本人親簽,足生損害於陳忠遠及偵查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經警發覺有異,通知陳忠遠本人與上揭機車車主 黃復健 協助調查,始查悉上揭冒名應訊情事。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除就證據欄增列「扣案物照片1幀及扣案之酒測單1張、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移送聯、存根聯)4張、雲林縣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領回通知單(通知聯、交付聯)及存根共3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217條第1項所稱「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行為者而言,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文書者(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編號8之文件上偽造「陳忠遠」之署押,係向警察機關表示收受交通違規舉發及移置保管車輛之通知等情,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他人名義出具領受通知聯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說明,該等文書皆已具備私文書之性質,均應認係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嗣被告將上開文件交還與員警而行使,自足生損害於陳忠遠本人及司法警察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
㈡、核被告所為,其在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文件上偽造「陳忠遠」署押,並將上開文件交還與員警而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陳忠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刑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件上偽造「陳忠遠」署押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㈢、被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陳忠遠」之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同一刑事案件各階段中偽造私文書及署押之意思,因此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是於同一刑事案件中,以數偽造行為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文件上之犯行),及第217條第1項(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件上之犯行)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㈤、被告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84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12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予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前有酒醉駕車案件遭通緝,為避免遭警查獲,為掩飾真正身分以逃避查緝,率爾冒用被害人陳忠遠名義接受調查,並偽造被害人之署名,顯見其心存僥倖、法紀觀念淡薄,非惟對司法權之正確行使造成損害,亦使被害人橫遭訟累之困擾,所生危害非微。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及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個人品行資料(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8「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陳忠遠之署押共8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766號被告 陳忠孝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街○○○巷○
○號(另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忠孝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簡字第1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2月11日16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雲林縣○○鎮○○路與新興路522巷口,因已有前揭酒醉駕車前科,為避免遭警查獲,竟基於偽造署押及署名之接續犯意,偽以其弟「陳忠遠」之名應訊,分別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處、酒精測定紀錄表之被測人欄處偽簽「陳忠遠」之署名共8枚,以偽示係「陳忠遠」本人親簽,足生損害於陳忠遠及偵查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經警發覺有異,通知陳忠遠本人與上揭機車車主黃復健協助調查,始查悉上揭冒名應訊情事。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忠孝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忠遠、黃復健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物品清單、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相片3張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忠孝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被告陳忠孝於上開時、地,先後多次偽造署押犯行,是於密集之時間,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其行為具有反覆、持續之性質,在刑法之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而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有如首揭之刑案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上開偽造之署名8個,併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檢察官李侃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俊文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欄位│偽造之署押│備註│││││││├──┼────────────────┼──────┼─────────┼─────┤│1│酒精測定紀錄表│被測人欄│偽造「 陳志遠 」之署││││││名1枚││├──┼────────────────┼──────┼─────────┼─────┤│2│雲林縣警察局107年2月11日第KAO0│收受通知聯者│偽造「陳志遠」之署││││22100號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簽章欄│名1枚││││單(移送聯)││││├──┼────────────────┼──────┼─────────┼─────┤│3│雲林縣警察局107年2月11日第KAO0│收受通知聯者│偽造「陳志遠」之署││││22100號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簽章欄│名1枚││││單(存根聯)││││├──┼────────────────┼──────┼─────────┼─────┤│4│雲林縣警察局107年2月11日第KAP0│收受通知聯者│偽造「陳志遠」之署││││37754號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簽章欄│名1枚││││單(移送聯)││││├──┼────────────────┼──────┼─────────┼─────┤│5│雲林縣警察局107年2月11日第KAP0│收受通知聯者│偽造「陳志遠」之署││││37754號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簽章欄│名1枚││││單(存根聯)││││├──┼────────────────┼──────┼─────────┼─────┤│6│雲林縣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收受收據及通│偽造「陳志遠」之署│證物未領出│││車輛領回通知(通知聯)│知聯者簽章欄│名1枚│照片不清楚│├──┼────────────────┼──────┼─────────┼─────┤│7│雲林縣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收受收據及通│偽造「陳志遠」之署│證物未領出│││車輛領回通知(交付聯)│知聯者簽章欄│名1枚│照片不清楚│├──┼────────────────┼──────┼─────────┼─────┤│8│雲林縣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收受收據及通│偽造「陳志遠」之署││││車輛存根(存根聯)│知聯者簽章欄│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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