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智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岳芸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0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岳芸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商標之指甲貼共壹佰伍拾張(含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指甲貼壹萬零陸佰陸拾捌枚、仿冒「LV」商標圖樣之指甲貼壹仟參佰陸拾參枚、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指甲貼壹仟柒佰伍拾捌枚、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指甲貼捌佰伍拾捌枚、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指甲貼壹仟捌佰參拾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文內關於所載「附表二」,均更正為「調查筆錄附件一」(見偵查卷第17頁,因聲請書上並無附表二,顯係誤載);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附表一」,更正為「附表」;第10行「竟基於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更正為「竟仍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第13行「優美購upreptego」,更正為「優美購uprettego」;第14行「10元之價格」,更正為「10元(小張)、15元(小張)、40元(大張)之價格」;第15行「以30元之價格」,更正為「以小張25元、大張50或80元之價格」;第19行「以30元之價格」,更正為「以90元之價格(含運費60元)」;第20行「指甲貼商品1張」,補充為「指甲貼商品1張(含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指甲貼68枚」)」;第22行「扣得如附表所示公司之仿冒商標指甲貼共149張」,補充為「扣得如附表所示公司之仿冒商標指甲貼共149張(其中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指甲貼共10668枚、仿冒「LV」商標圖樣之指甲貼共1363枚、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指甲貼共1758枚、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指甲貼共858枚、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指甲貼共1768枚)」;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3證據名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自聲請所指之期間內,於蝦皮拍賣網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聲請附表所載之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為特定物品品質之表彰符號,被告為圖私利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其市值多寡、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之仿冒商標之指甲貼共150張(含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指甲貼10668枚、仿冒「LV」商標圖樣之指甲貼1363枚、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指甲貼1758枚、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指甲貼858枚、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指甲貼1836枚)【見偵查卷第17頁清單,又清單上ADIDAS部分係未含員警於蝦皮拍賣網站上購得之指甲貼1張,故僅標明1768枚,加上員警購得部分後,即1768枚+68枚=1836枚】,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另警方佯以買家身分以30元購得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指甲貼1張(68枚),此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本院審酌被告在本案之犯罪所得僅30元,價值甚為低微,將之沒收顯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帶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0851號被告李岳芸女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5居新北市○○區○○街0段0巷00弄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岳芸明知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法商 克莉 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莉絲汀迪奧香水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及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假指甲、美甲貼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該等商品,竟基於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至109年2月12日止,在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5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向「優美購upreptego」賣家下單,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之價格,購得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指甲貼等商品,旋即以30元之價格,在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mimosa2016」,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訊息,用以供不特定之人選購牟利,足生損害於阿迪達斯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香奈兒公司及路易威登公司。嗣為警於108年1月7日,以30元之價格,在蝦皮拍賣網站購得仿冒商標「ADIDAS」指甲貼商品1張,經送阿迪達斯公司鑑定,發現為仿冒商品,乃於109年2月12日10時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公司之仿冒商標指甲貼共149張,經送阿迪達斯公司、克莉絲汀公司、香奈兒公司及路易威登公司鑑定,發現均為仿冒商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克莉絲汀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岳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明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之自白│。│├──┼─────────────┼──────────┤│2│1、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出具│證明附表二所示之扣案│││之刑事告訴狀、鑑定報告│商品,分別係仿冒告訴│││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2│人阿迪達斯公司、克莉│││份│絲汀迪奧香水公司及被│││2、告訴人克莉絲汀迪奧香水│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香奈兒公司、路易威登│││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公司商標商品之事實。│││細報表各1份││││3、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鑑定報││││告書各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4、被害人香奈兒公司陳報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各1份││││5、被害人路易威登公司刑事││││告訴狀、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7份││├──┼─────────────┼──────────┤│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證明上開扣案仿冒物品│││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均為被告所有之事實。│││錄表各1份、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45張││├──┼─────────────┼──────────┤│4│蝦皮網站帳號「mimosa2016」│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以│││申登人資料、刊載商品之網頁│蝦皮網站帳號「mimosa│││列印資料、訂單資料各1份│2016」販售上開仿冒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岳芸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等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上開仿冒商品,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檢察官蔡妍蓁附表:
┌──┬───────────┬──────────┐│編號│商標圖樣之註冊/審定號│商標所有權人│├──┼───────────┼──────────┤│1│00000000、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2│00000000│克莉絲汀迪奧香水公司│├──┼───────────┼──────────┤│3│00000000、00000000│固喜歡固喜公司│├──┼───────────┼──────────┤│4│00000000│香奈兒公司│├──┼───────────┼──────────┤│5│00000000、00000000、│路易威登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