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梓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蔡器懿 因於95年6月1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58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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