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查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132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不應適用簡易程序判決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康查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3月4日凌晨1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行經彰化縣○○鄉○○路○段附近樹林時,下車竊取被害人 鄭玉英 所有置放於該處回收物品,惟被告著手竊取其中1袋之鐵鋁罐時,適為被害人所發現而未得逞。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7年4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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