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陳志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過失之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佩珊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l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