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928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對被告甲○○起訴,惟僅記載被告
  姓名、住所,並未記載被告身分資料,自本院無從特定被告
  身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戶籍謄本,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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