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高柏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來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玖佰 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000元(計算式:642,465-213,465=429,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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