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顯模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複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張皇珍 訴訟代理人 馬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府法濟字第100056067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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