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廖宏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同年10月1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月,已於112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2月21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鍾雅婷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 翁佩芬 台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111年3月18日43,500元BEB0000000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