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1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嘉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交字第111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法官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