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林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向第三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下稱荷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經第三人荷蘭銀行轉讓予第三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轉讓予債權人,迄未清償,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