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330號債權人 李語婕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鍾松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松富發給支付命令,並檢附光碟一片,惟上開資料無從認定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否及數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即提供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嗣債權人具狀表示因債務人拒絕書立借據,故無法提供等語。是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得即時調查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致無從使本院產生兩造間有債權人主張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薄弱心證,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