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聲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聲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聲請查詢資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受非法逮捕、非法羈押、非法移送執行共5年,現生計均受區公所低收入戶之救濟,每月領得新臺幣8000元及三節有時發放之救濟物品,並提出單據為憑以為釋明。然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聲請查詢資料事件,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96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以其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之原審96年度訴字第844號案件顯無勝訴之望,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97年度抗字第29號),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2113號裁定,以其未依限期補繳裁判費,予以駁回,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731號),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核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依上開法條但書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黃本仁法官黃淑玲法官劉介中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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