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所提出請求標的房屋之
課稅現值新台幣635,500元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
元。原告尚未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