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所提出請求標的房屋之
課稅現值新台幣635,500元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
元。原告尚未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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