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07號原告 李憶玉 被告 林哲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7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翊臻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