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道樓轉角股份有限公司、涓流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以釋明之(若僅係對明道樓轉角股份有限公司、涓流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為請求工資,則甲○○部分,具狀撤回)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