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4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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