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椒美 被告 陳約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黃毓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