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代 理 人  謝子涵
相 對 人  林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時被告戶籍地位於基隆市仁愛區,有本院依職
權查得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足認被告
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仁愛區,而依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原因事
實,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提出之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均非本院
轄區範圍,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
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有
違誤,復審酌被告住所地及居所地均在基隆市仁愛區,原告
為保險公司,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較為便
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