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陳柔岑

被告 羅志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1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志維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陳柔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官 楊心希

                  法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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