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200號
原 告 許崑明
被 告 林陳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
登記等訴訟,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惟被告於起訴前之79
年9月9日已死亡,有戶籍登記簿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
被告於起訴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補正之事
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