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48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俊龍

黃仕傑

被告 佑澧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圳協

被告 林宗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3,4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依兩造所定授信約定書第14條,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19頁),本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佑澧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佑澧有限公司為營運周轉需要,於民國105年8月17日邀同被告林宗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分2筆貸放,金額為60萬元及140萬元),並約定到期日為112年8月17日,借款利率自111年12月17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341%加碼2.71%計息即為年息4.051%;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466%加碼2.71%計息,即為年息4.176%;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593%加碼2.71%計息,目前年息4.303%。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佑澧有限公司自111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13,4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佑澧有限公司自應付償還之責;而被告林宗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佑澧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林宗震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但伊現在沒有能力還錢,希望能讓伊賺錢來還,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函文、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被告佑澧有限公司工商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證,被告佑澧有限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而被告林宗震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亦未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命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計算起迄日

週年利率

1

64,012元

民國111年12月17日起

至112年1月15日

4.051%

112年1月16日起

至112年4月16日

4.176%

自112年1月18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付違約金。

112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4.303%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7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2年7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149,480元

111年12月17日起

至112年1月15日

4.051%

112年1月16日起

至112年4月16日

4.176%

自112年1月18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付違約金。

112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4.303%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7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2年7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213,492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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