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債權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戴吟 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4月1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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