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聲請人 嚴鳳英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人×10份=3,44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
109年3月24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158萬5,614元,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本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國泰世華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詳細原因?並請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另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陳報本院。
五、請重新補正提出依法定格式製作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應以列表方式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7年3月24日起至109年
3月23日止,下同」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總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請陳報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與配偶分居或離婚而受領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亦請提出實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工作,請陳報自何時開始無工作,及自無工作時起之收入來源為何及其證明文件。若有更換工作亦請列明起訖時間】㈡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各項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包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等聲請人「個人」所有必要支出數額。】㈢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六、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自何時開始任職?請陳報其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是否主張每月薪資2萬3000元?另請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並陳報自107年3月起至陳報月止,其各個月之薪資數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及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7與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2.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說明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地而需另外租屋居住之原因,併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之汽車、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受其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銀行及郵局等)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請聲請人列表,列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相關文件。
十三、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3月24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年3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十七、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9年3月24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聲請人「個人」之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交通費、手機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繳)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