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告訴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

宋貫宇 律師

陳怡潔 律師

被告 張立

簡士傑

黃翊華

廖彥鈞

賴佩君

涂鈞翔

劉子隆

陳紫瀅

汪承民

陳肇一

楊崧生

翁維謙

邱玉容

鍾國鑫

許焱騰

黃閔裕

陳鴻文 (已歿)

上列被告張立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游涵歆

法官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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