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 朱進財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被告 蔡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被告應查明附件一筆數17至28、附件二筆數1至7之實際扣款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